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平台
姓名 | 性别 | ||
身份证号 | 出生日期 | ||
入学时间 | 毕业时间 | ||
毕业院校 | 院校所在地 | ||
劳动部规定专业 | 专业名称(等级) | ||
学习形式 | 证书编号 | ||
毕结业结论 | 学制 |
第八章 就业权益保护
第六十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用人员,不得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等作为限制性条件。
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在落户、参加公务员招录、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工资定级、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的毕业生享有平等机会。
技工学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技师班(预备技师班)的毕业生在落户、参加公务员招录、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工资定级、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方面,应当分别视同中专、大专、本科学历毕业生享受同等政策。
用人单位在招聘公告中规定学历条件的,应当在中专、大专、本科等条件后注明中级工班、高级工班、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证视同相应学历。
三、政策举措
(三)推进“育选用”衔接贯通
3.拓展高技能人才成长空间。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奖的浙江选手可按规定保送至高校相应的高职或本科专业就读。支持高技能人才报考工程师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试行担任车间主任(工段长)、学徒制师傅等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进修,通过脱产学习、证书互认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所需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技师学院技师班毕业生享受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待遇,在公务员录用、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执业资格考试、确定工资起点标准、职称评定、职位晋升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方面与同等学历人员相同对待。
四、创新机制
(一)建立融通发展机制
1.完善职业教育招生制度。加强设区市统筹,推动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同批次并行招生。推进技工院校初中段招生与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统一招生政策、统一招生计划、统一招生代码、统一招生平台。支持省属技工院校跨区域招生。将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院校招生平台,加快推进全省职业院校毕业生信息共享。
五、组织保障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加大投入力度,发挥好政府资金的撬动作用。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遴选工作所需经费,通过优化促进就业资金支出结构、人才专项经费、社会资本投入等途径统筹安排。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实施情况作为人力社保专项资金和就业补助资金转移支付的重要参考因素。从2020年起,地方各级政府建立与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办学质量等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建立公办高职院校(含培养专科层次学生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生均财政拨款增长机制,并向制造类专业倾斜,公办中职院校(技工学校)生均公用经费逐步达到普通高中的2倍以上。加强生均公用经费投入绩效评估,对办学质量好、社会认可度高、毕业生就业率高的学校予以一定倾斜。
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或者不再设置学历要求。在符合专业等其他条件的前提下,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本科的岗位,高级工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专科的岗位。
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要以技能操作或技能指导履行职责任务的岗位,实际操作能力测试在考试中的比重原则上不低于50%。职业院校毕业生为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全国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选手、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决赛单人赛项前10名、双人赛项前7名、三人赛项前5名的选手)的,可作为高技能人才按规定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到与所获技能奖项相关的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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