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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院校学历证书及待遇政策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职工技能素质工程》


浙政发[2005]41号


三、建立人才机制,完善技术工人成才服务体系

(三)坚持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全面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毕业生,并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其学历与大学专科同等。鼓励职业学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引导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委办〔2007〕96号


附:

高技能人才工作分解落实方案

一、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二)发挥职业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础作用。高职院校、技师学院要加快培养紧缺高技能人才。高职院校要积极开展专业建设,改革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强化实用技能训练。技师学院要加大建设力度,为争到“十一五”末,全省技师学院超过15所。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毕业生,取得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其学历与大学专科同等。(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参加)

三、改善高技能人才表彰激励和服务保障机制

(九)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用人单位完善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对优秀高技能人才实行奖励政策。引导企业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薪酬分配制度。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应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带薪学习、培训、休假、出国进修等方面的待遇。对聘任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建立相应的技术等级津贴,指导标准分别为每月150元、200元和300元,在企业工资总额中列支。(省国资委、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经贸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参加)

四、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资金投入力度

(十四)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高技能人才工作需要,对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师资培训、教材编写、鉴定题库开发和技能竞赛等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在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和国家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时,应将技师学院及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统一规划,统筹安排。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收费标准和财政生均定额拨款标准参照高职院校执行。对参加当地紧缺职业(工种)高级技能以上培训,获得相应职业资格且被企业聘用的人员,当地政府应给予一定的培训和鉴定补贴。(省财政厅牵头,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参加)

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0]57号


三、深化技工院校教学改革,提升办学水平

(九)规范高技能人才培养学制。……学生学习期满且毕业成绩合格者,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后,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五、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

(十六)制定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政策。引导技工院校毕业生实现技能就业、技能成才。鼓励企业在与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协商确定初次就业工资水平时,对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大专毕业生待遇确定;取得预备技师证书的毕业生工作满两年后,可申报参加技师资格综合评审,合格者按规定取得相应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制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选择部分工程技术类专业,探索开展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价试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积极探索在基层和生产一线的优秀技术工人中考录公务员的办法。根据《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纳入军队士官招收对象范围,首次授衔确定工资起点标准等参照全日制大专、本科毕业生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11〕64号


二、广泛开展面向各类劳动者的职业培训

(四)着力抓好高技能人才培养。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加快建立一支数量充裕、结构合理、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以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建立和完善政府补贴和企业培养相结合的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研修制度和青年高技能人才储备制度。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激励政策,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对应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支持企业对聘用的高技能人才按专利、技术、信息等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津贴制度,引导企业为高技能人才设立高技能津贴,已有津贴的要及时调整、适当提高标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3〕4号


三、健全企业技能人才激励机制

(八)提高企业技能人才待遇水平。引导工资分配向技能人才倾斜,鼓励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企业对聘用的高技能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收入分配方式。企业在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时,应向生产、服务一线的技能人才倾斜。企业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工资福利待遇不低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福利待遇。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取得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全日制毕业生,其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应参照大专学历毕业生待遇确定。

四、加大企业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

(十一)大力引进高技能领军人才。结合我省重点产业和重点工程项目,大力引进国内外具有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等重大成果的高端技能人才。对新引进“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省级政府表彰的杰出高技能人才以及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的企业,当地政府可给予适当资助。对引进省外技师、高级技师的企业,当地政府可给予企业一定的就业补助。对本地区紧缺、企业急需的非本地户籍的技师、高级技师,各大中城市应参照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规定,在子女入学、住房、落户等各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


人社部发〔2014〕96号


一、贯彻《决定》精神,坚持技工教育发展方向

(三)进一步明确技工院校办学定位。技工院校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技师学院主要承担通过学制教育培养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任务,属职业教育高层次技能人才培养范畴。

七、加大政策支持,提升技工院校办学实力

(十八)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政策。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企事业单位招聘、确定工资起点标准、职称评定、职位晋升等方面,按照全日制大专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技师学院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工程技术类专业毕业生,可按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构建技能人才成长“立交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5〕23号


三、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5〕25号


二、主要政策举措

(一)技能人才培养

4.建设多元化培养平台。扩大技工院校培养规模,注重内涵建设,将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办成高级工的重要培养载体,将技师学院办成技师的重要培养载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教师评聘、收入分配和继续教育制度。技师学院绩效工资参照高职院校执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收费标准和财政生均定额拨款标准参照高职院校执行。

(二)技能人才评价

2.完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实行学历教育考试与职业技能资格鉴定相结合。完善职业院校学生职业能力评价办法,提高在校生参加鉴定的比例,在职业院校中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适应人才国际化趋势,逐步推行国际职业资格证书并实现与国内职业资格证书互认。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认证。

(三)技能人才选拔激励。

 2.拓宽职业发展通道。建立特级技师制度,特别优秀的高级技师可以晋升特级技师,特级技师的相关待遇参照教授级高工执行。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转评技能等级序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182号


二、对按“双证书”(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兑现招生条件,使学生毕业时按规定取得“双证书”。

 ★“2018年浙江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政策问答”中的第十七条规定:


十七、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毕业生学历如何认定,能否报考公务员?

答: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毕业生,并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含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其学历与大学专科同等。该类人员可以报考符合专业要求,学历要求为大专的职位。

注:从2011年起,就已明确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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